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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3號

原告
金勝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4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9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之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