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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林水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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