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呂萬鑫
- 相對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民健康保險費繳款通知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