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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呂萬鑫
相對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民健康保險費繳款通知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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