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李智誠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36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