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呂景中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魏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6日彰監四字第64-GCH644555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5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36號判決廢棄並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輛9795-LB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6月28日19時21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廍子路與順祥東路口闖紅燈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製開第GCH64455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原告因不服遭舉發「闖紅燈」違規,遂至彰化監理站提出申訴,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查處後以109年9月10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90039582號函復說明員警依法舉發尚無違誤。因原告仍不服處分欲提行政訴訟,彰化監理站遂於109年10月26日開立彰監四字第64-GCH64455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處罰緩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並無擅闖紅燈,要求舉發者之相片、設備是否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不應僅職務報告而避重就輕,隨意舉發用路人。原告對勘驗筆錄表示意見略以:警察在於道路上取締本件交通案件,有其以目視或科技,作為用路人之比例原則依據?況原告會依警察職權指示緩速依規定往前行駛,既始號誌指揮中,有警察職權指揮下,也完全聽從警察職權之令而一切行駛,怎歸咎系爭車輛之過錯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於109年6月28日19時21分許,由舉發員警當場目睹原告所有9795-LB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北屯區廍子路與順祥東路口闖紅燈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製開第GCH64455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案既有警員109年7月9日填單之第GCH644555號違規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9月10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90039582號函及採證光碟1片在卷可佐,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可知,汽車駕駛人行駛至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燈光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者,應完全停止並禁止為任何通行行為,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從而,駕駛人於紅燈狀態下,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紅燈之指示,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應屬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闖紅燈」行為。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罰鍰2,700元,應記違規點數3點。

(二)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9頁),勘驗結果為:員警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2020/06/28 19:21:38時至19:21:43時,警車於臺中市北屯區祥順東路二段往東北方向與廍子路口等停紅燈,前方一台牌號9795-LB 自用客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亦於該路口等停紅燈,19:21:44時至19:21:53時,路口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系爭車輛仍呈現停止狀態,而警車緩緩往前接近系爭車輛,並對系爭車輛鳴按喇叭,19:21:54時至19:21:56時,路口號誌由綠燈轉為黃燈,系爭車輛煞車燈熄滅向前行駛,尚未通過停止線,19:21:57時至19:22:04時,該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而系爭車輛仍前行闖越紅燈通過停止線進入銜接路段,並沿廍子路往東北方向行駛。

(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北屯區祥順東路二段往東北方向與廍子路口等停紅燈,該路口顯示為綠燈時,系爭車輛並未立即行駛,反而待該路口號誌轉為黃燈時才起駛,而該路口號誌由黃燈已轉為紅燈之際,系爭車輛尚未通過停止線,係於紅燈啟亮時方才通過停止線,且闖越停止線並通過路口,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至明。又觀諸上開勘驗畫面所示,因該路口號誌已由紅燈轉換為綠燈,而原告仍不往前行駛,舉發員警即按喇叭警示系爭車輛應向前行駛,並非對於系爭車輛為指揮之行為,原告係因自己未注意路口號誌而導致違規,故系爭車輛闖紅燈之違規顯可歸責於原告,是原告主張係依照員警指示行駛云云,顯不可採。

(四)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所謂科學儀器,僅需其獲得結果可還原現場情形及具有驗證性即為已足。行車紀錄器具錄影功能,其獲得結果可還原現場情形及具驗證性,自屬前開規定所稱之科學儀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278號判決參照)。且經本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其畫面顯示自然連續不中斷,時間亦有完整呈現,顯可還原系爭車輛違規當時之情形,故行車紀錄器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稱之「科學儀器」。是原告主張設備是否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云云,然依上開說明,本院認並無調查警車行車紀錄器是否經檢驗合格之必要性,併予指明。

(五)至於原告質疑本件舉發員警採證當時是否為勤務執行中,是否符合逕行舉發之要件云云,惟經被告111年2月15日中監彰字第1110031514號函說明略以:「……二、經原舉發單位查明函復旨案員警於110年6月28日19時21分,在北屯區廍子路與祥順東路口,舉發字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循據員警職務報告陳指當時擔服巡邏勤務,並檢附東山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及員警工作紀錄簿佐證,係屬勤務執行中發現旨車違規製單舉發」等語,以及該函檢附之舉發機關111年2月1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110006526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東山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41-45頁)即知,當時舉發本件違規闖紅燈之舉發員警陳咨霈及巡佐許建發確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執行勤務,足認本件舉發員警係屬於執行勤務中對違規之系爭車輛逕行舉發無誤。又系爭車輛於紅燈時才穿越停止線,因廍子路之車輛當時已準備通行,而於系爭車輛後方之舉發員警若以現場攔查方式舉發,將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破壞其他車輛對交通安全之期待,故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亦規定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情形相符,故原告主張逕行舉發之合法性可疑云云,自不足採。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原處分。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發回前上訴審裁判費75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