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3號
- 原告
- 梁玉鈴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琄
- 訴訟代理人
-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原告梁玉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梁玉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