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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3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梁玉鈴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原告梁玉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梁玉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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