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6號
- 原告
- 吳浩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字第26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