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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許月馨戰諭威胡宜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

原告
藍淑娥
被告
魏嘉億

上列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月馨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