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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沅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0 年度交易字第51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沅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沅踊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下午,將車牌號碼NY-2311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2 段198 、200 號前。嗣李沅踊於同日下午5 時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自路旁起步行駛之際,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後方之車輛,貿然往左起駛,欲沿瀋陽路2 段由安順東六街往崇德路方向行駛。適張依婷騎乘車牌號碼929-DSB 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駛至,見上開狀況閃避不及,而以其機車前車頭碰撞李沅踊所駕駛前開車輛之左側車身,張依婷所騎乘之機車並滑行至瀋陽路2 段175 號前,而撞及對向沿瀋陽路2 段由崇德路往安順東六街方向由陳姵彣所騎乘之車牌號碼629-BXC 號重型機車,致張依婷、陳姵彣人車倒地,張依婷因而受有雙手及左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陳姵彣則受有腰椎挫傷、右側膝蓋及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陳姵彣業已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518 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李沅踊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量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沅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見他卷第22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起步時,未注意讓後方來車先行,致與被害人張依婷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張依婷受有雙手及左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行為自有疏失,應予責難。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張依婷達成賠償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共識,被告並已購買3 萬元之匯款委請本院代為轉交被害人張依婷,詎被害人張依婷翻悔,未至本院領取上開匯票,致和解未能成立;暨其過失之程度、犯罪之手段、品行、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行車疏忽致為本件犯行,犯後業已展現和解之誠意及實際作為,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