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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2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傑評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賴遐齡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1056 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 文:張傑評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傑評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880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5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犯意,於99年3 月17日17時20分許,進入位於屏東縣內埔鄉○○路1 號之屏東科技大學管理學院2 樓,因見該樓層聯合辦公室門未上鎖,遂進入辦公室內,乘員工已下班而四下無人之際,徒手強力拉開該校員工黃淑宜上鎖之個人辦公桌抽屜,竊取黃淑宜置於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約6 萬元;另再分別打開該校員工張文瓊、施文君皆未上鎖之個人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張文瓊、施文君分別置於抽屜內之現金300 餘元、3,000 餘元,得手後旋即離去,並將上開款項用以償還其向地下錢莊之借款。嗣經黃淑宜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三、本件被告張傑評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黃淑宜、張文瓊、施文君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9 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可佐。又被告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附記事項:被告所為上開竊盜犯行,係在同日竊取同一校園辦公室內分屬不同被害人之財物,雖在同一辦公室內,然被告竊取之財物既分屬不同被害人所管領支配,被害人用以存放財物之個人辦公座位獨立區隔、不同辦公桌抽屜理應明顯可分,被告各次竊盜行為即難謂有何於客觀條件上無從割裂觀察之情事,又被告被告於訊問時亦稱其行竊3 個人的抽屜等語,其主觀上亦知悉辦公室財物分屬於不同被害人管領支配甚明;加以被告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核與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所稱接續犯以「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要件不符,起訴意旨以被告之竊盜犯行係於同一日在同一校園辦公室內所為,遽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故被告就上開3 次竊盜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9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