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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0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9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昇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297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昇鴻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昇鴻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年籍身份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以該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犯罪之工具,進而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詐騙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申辦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晚上7 、8 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前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樓外某處,將其向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申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吳昇鴻)之存摺、提款卡交付自稱「李先生」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吳昇鴻並告知「李先生」前揭帳戶提款卡之提款密碼,而交付該男子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該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之工具。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之網路拍賣商品訊息,因有吳素卿、鄭曉雯、黃瑞桔、宋雲榮、王楙弘、王云伶、陳怡婷等人,分別於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使用網際網路瀏覽上開不實之商品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分於同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以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同表「受騙金額」欄所示金錢匯入吳昇鴻所提供之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其等匯入之款項隨即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因而各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嗣因上述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偵悉上情。

二、案經宋雲榮、鄭曉雯、王楙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被告吳昇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㈡本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

㈡告訴人宋雲榮、鄭曉雯、王楙弘之指訴及被害人黃瑞桔、陳怡婷、吳素卿、王云伶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有①就被害人吳素卿部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②就告訴人鄭曉雯部分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方資料表、雅虎奇摩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列印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內容、網路銀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③就被害人黃瑞桔部分之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拍賣網站會員資料及IP位址查詢表(gaolao 86912)、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方資料表、奇摩電子信箱信件內容、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④就告訴人宋雲榮部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方資料表、與該賣家間之奇摩郵件往來內容列印資料、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⑤就告訴人王楙弘部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方資料表、奇摩電子信箱信件內容、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自動轉帳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⑥就被害人王云伶部分之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等分別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⑦就被害人陳怡婷部分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方資料表、網路拍賣訊息列印內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等證據附卷。

㈣另有被告之帳戶個資檢視表(103-0000000000000 ,戶名:吳昇鴻)、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吳昇鴻(帳號:0000000000000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基本資料查詢表、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等證據附卷。觀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被告之上開帳戶係於「99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3分」以提款卡跨行提款方式領出4 百元,導致餘額剩下104 元後,於同日晚上8 時46分45秒即有被害人吳素卿遭詐欺之1 萬元款項匯入,其後數日亦陸續有鄭曉雯、黃瑞桔、宋雲榮、王楙弘、王云伶、陳怡婷等人匯款進入,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該筆19日下午2 時23分的4 百元應是其領出來要買捷運悠遊卡金額的費用,當天其跟「李先生」約在晚上7、8 時許,在台北火車站對面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樓外某處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給「李先生」,並告知「李先生」提款卡密碼等語明確。由是足認本案被害人吳素卿、鄭曉雯、黃瑞桔、宋雲榮、王楙弘、王云伶、陳怡婷等人確實係受上述詐欺集團成員實施之詐術欺騙,陷於錯誤匯款而分別受有財產上損害甚明。

㈤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衡諸常情,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供己使用,何必向他人收集?再者,帳戶之用途係用來存提款項,而存摺、提款卡等均係個人重要之物件,並具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一旦有人收購他人帳戶及上開物品供做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必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帳戶掩飾犯行免於遭人追查,自極易於令人有與不法犯罪之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又近來利用各種名義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縱使並不確知所提供之帳戶,係遭他人用以對被害人詐欺取財,亦無法確知取得帳戶之人係以何種方法於何時地為詐欺取財之具體內容,惟對於其所提供之上揭帳戶,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應有概括之認識,且可預見其發生。被告為具一般社會智識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知該詐欺集團係利用上開帳戶作為犯罪之用,是其對於他人利用上開帳戶資料作為犯詐欺罪之出入帳戶等情,能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實有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

㈥綜上證據調查結果,互核相符,可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詳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分別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予自稱「張先生」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分別用以對如附表所示之吳素卿、鄭曉雯、黃瑞桔、宋雲榮、王楙弘、王云伶、陳怡婷等人施用詐術,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該自稱「李先生」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均為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被告之行為,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以自己實施詐欺犯罪之意思,與他人有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情事,尚非共同正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致如附表所示黃瑞桔等7 人受害,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幫助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作為詐欺他人財物時使用之工具,所為對於被害人造成損害,且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形成查緝死角,併斟酌被告素行尚可,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平時打零工無固定的工作薪資收入,平日與父親同住,未婚,無子女,目前工作收入不足以扶養家人,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交付予自稱「李先生」之不詳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均未扣案,因無從判別現是否猶存在,且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沙小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匯款帳戶│匯款金額  │
│號│      │                │            │        │        │(新臺幣)│
├─┼───┼────────┼──────┼────┼────┼─────┤
│1 │吳素卿│99年10月19日下午│99年10月19日│彰化銀行│被告所有│10000元   │
│  │      │7 時45分許,在露│20時46分    │大順分行│之新光銀│          │
│  │      │天拍賣網站瀏覽不│            │自動櫃員│行帳戶(│          │
│  │      │實之拍賣珍珠項鍊│            │機ATM 轉│帳號0514│          │
│  │      │訊息,信以為真,│            │帳      │00000000│          │
│  │      │而向賣家「ginggi│            │        │1號)   │          │
│  │      │ng1069」下標購買│            │        │        │          │
│  │      │該手機,並於右列│            │        │        │          │
│  │      │時間、方式匯款而│            │        │        │          │
│  │      │受騙            │            │        │        │          │
├─┼───┼────────┼──────┼────┼────┼─────┤
│2 │鄭曉雯│99年10月20日下午│99年10月20日│網路銀行│同上    │17000元   │
│  │      │2 時許,在雅虎奇│下午2時許   │ATM轉帳 │        │          │
│  │      │摩拍賣網站瀏覽不│            │        │        │          │
│  │      │實之拍賣廠牌LV之│            │        │        │          │
│  │      │名牌包訊息,信以│            │        │        │          │
│  │      │為真,而向賣家「│            │        │        │          │
│  │      │airtofojames」下│            │        │        │          │
│  │      │標購買該名牌包,│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方│            │        │        │          │
│  │      │式匯款而受騙    │            │        │        │          │
├─┼───┼────────┼──────┼────┼────┼─────┤
│3 │黃瑞桔│99年10月21 日 上│99年10月21日│自動櫃員│同上    │16000元   │
│  │      │午10時許,在露天│下午4 時20分│機ATM轉 │        │          │
│  │      │拍賣網站瀏覽不實│            │帳      │        │          │
│  │      │之拍賣NOKIA 手機│            │        │        │          │
│  │      │訊息,信以為真,│            │        │        │          │
│  │      │而向賣家「gaolao│            │        │        │          │
│  │      │86912 」下標購買│            │        │        │          │
│  │      │該手機,並於右列│            │        │        │          │
│  │      │時間、方式匯款而│            │        │        │          │
│  │      │受騙            │            │        │        │          │
├─┼───┼────────┼──────┼────┼────┼─────┤
│4 │宋雲榮│99年10月22日中午│99年10月22日│自動櫃員│同上    │20000元   │
│  │      │12時許,在奇摩拍│13時        │機ATM轉 │        │          │
│  │      │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手錶訊息,信│            │        │        │          │
│  │      │以為真,而向賣家│            │        │        │          │
│  │      │「lalamonic 」下│            │        │        │          │
│  │      │標購買該手錶,並│            │        │        │          │
│  │      │於右列時間、方式│            │        │        │          │
│  │      │匯款而受騙      │            │        │        │          │
├─┼───┼────────┼──────┼────┼────┼─────┤
│5 │王楙弘│99年10月18日下午│99年10月22日│自動櫃員│同上    │15000元   │
│  │      │2 時40分許,在雅│下午3 時53分│機ATM轉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瀏│            │帳      │        │          │
│  │      │覽不實之拍賣手錶│            │        │        │          │
│  │      │訊息,信以為真,│            │        │        │          │
│  │      │而向賣家「chao59│            │        │        │          │
│  │      │13」下標購買該手│            │        │        │          │
│  │      │錶,並於右列時間│            │        │        │          │
│  │      │、方式匯款而受騙│            │        │        │          │
├─┼───┼────────┼──────┼────┼────┼─────┤
│6 │王云伶│99年10月23日中午│99年10月23日│土地銀行│同上    │11200元   │
│  │      │12時37分許,在雅│12時37分    │新營分行│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瀏│            │自動櫃員│        │          │
│  │      │覽不實之拍賣廠牌│            │機轉帳  │        │          │
│  │      │LV名牌包訊息,信│            │        │        │          │
│  │      │以為真,而向賣家│            │        │        │          │
│  │      │「小宏」下標購買│            │        │        │          │
│  │      │該名牌包,並於右│            │        │        │          │
│  │      │列時間、方式匯款│            │        │        │          │
│  │      │而受騙          │            │        │        │          │
├─┼───┼────────┼──────┼────┼────┼─────┤
│7 │陳怡婷│99年10月22日下午│99年10月23日│網路銀行│同上    │13000元   │
│  │      │4 時51分許,在雅│16時55分    │ATM轉帳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瀏│            │        │        │          │
│  │      │覽不實之拍賣廠牌│            │        │        │          │
│  │      │LV之名牌包訊息,│            │        │        │          │
│  │      │信以為真,而向賣│            │        │        │          │
│  │      │家「sin1 780」下│            │        │        │          │
│  │      │標購買該名牌包,│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方│            │        │        │          │
│  │      │式匯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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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0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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