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真珠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被告
- 龍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芬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李芬慧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芬慧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