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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告
龍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芬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李芬慧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芬慧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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