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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勝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第955 號、100 年度執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勝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彥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勝彥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豐簡字第78號及100 年度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勝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已執畢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8.06.08 │ 98.5月初某時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2743號│99年度偵緝字第1291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9年度豐簡字第78號 │100年度簡字第83號 ││實├────┼──────────┼──────────┤│審│判決日期│ 99.03.15 │ 100.02.22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99年度豐簡字第78號 │100年度簡字第83號 ││決├────┼──────────┼──────────┤│ │判決確定│ 99.04.06 │ 100.03.21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4406號 │第3894號(高股)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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