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9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福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福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67號及99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第285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499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