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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9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福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福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67號及99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第285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499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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