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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富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富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富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富永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法等2 罪,先後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2959號、100 年度智訴更字第1 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富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97.5.9 │ 97.5.9-97.9.23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2481號 │98年度偵字第3872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959 號 │100年度智訴更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 97.9.24 │ 100.4.12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959 號 │100年度智訴更字第1號││決├────┼──────────┼──────────┤│ │判決確定│ 97.10.27 │ 100.8.22 ││ │日期 │ │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更││ │16515 號(已執畢)。│字第11509 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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