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60號
- 自訴人
- 廖天良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蕭榮憲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廖天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廖天良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