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美蓁
巫慧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9613 、2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解釋,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自不得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查同案被告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99年度金訴字第2 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30日宣示判決,被告等人上訴後,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2342號審理中,有被告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稽。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被告即共犯王美蓁、巫慧蓁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100 年12月14日始繫屬本院,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前開規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