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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靜琪陳秋月黃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涂達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2號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895號)再行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及21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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