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宏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宏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