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茂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茂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補充記載被告賴茂貴曾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並撤銷上開緩刑,再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前揭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經執行後於97年8月27日假釋出監,並於98年10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另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618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38條第1項第2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