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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茂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茂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補充記載被告賴茂貴曾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並撤銷上開緩刑,再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前揭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經執行後於97年8月27日假釋出監,並於98年10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另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618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38條第1項第2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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