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銘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銘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