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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銘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銘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