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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1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沅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162、11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對被害人張依婷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姵彣告訴被告李沅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姵彣已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陳姵彣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1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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