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沅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162、11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對被害人張依婷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53號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姵彣告訴被告李沅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姵彣已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陳姵彣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