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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5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銘朗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E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緩起訴已期滿,申請一罪不二罰,監理單位方面罰鍰,請予以免罰。因已於民國97年12月搬離戶籍地,所以沒收到99年11月26日臺中監理所所寄送之裁決書,請體恤民情、維護權益,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亦有明定。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訂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自93年12月21日即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路17巷18弄59號」,迄今未遷出,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9年11月24日為裁決,並將裁決書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前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裁決書於99年11月26日辦理寄存送達於台中四張犁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 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縱若受處分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惟受處分人始終未向監理機關聲請變更地址,足見受處分人並無廢止前開戶籍住所之意思,本件舉發通知單向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送達,應屬合法,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裁決書於99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核無違誤。又原處分機關址設臺中市○○區○○路77號,受處分人居住在原處分機關所在之區域內,計算聲明異議期間自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即99年11月27日起算20日,即至99年12月16日屆滿,受處分人遲至99年12月2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蓋用之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收文章戳印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故受處分人之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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