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鉑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蘇鉑昌業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洪宗鄰醫院99年12月16日函覆之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