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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7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雄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國雄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41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已於民國99年11月2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時表示「我每天都在工作,還要加班,我沒辦法常常請假來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而且常請假還要被扣薪水,都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多,也沒時間去執行勞動服務180小時,我願意繳納易科罰金」。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本件受刑人於本院前開判決緩刑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至該署執行科訊問時表示:我每天都在工作,還要每天加班,我沒辦法常常請假來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而且常請假還要被扣薪水,都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多,也沒時間去執行勞動服務180小時,我願意繳納易科罰金,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我的緩刑等語,有報到筆錄1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有無法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7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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