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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美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5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原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46、274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詹原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張元亮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曹平輝」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2、3月間某日,在越南承租胡志明市第8郡謝光寶路713號之居所,並僱用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謝進德(綽號豬肉)為總管理者,共組詐騙集團。由張元亮及「曹平輝」先提供資金予謝進德,在該租屋處僱人裝設電腦、路由器及Gateway通訊閘道器等設備(供設定詐騙語音發送系統)。渠等自該時起,僱用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周洛洋(綽號二寶)及張正岡(綽號小龍),周洛洋擔任該詐騙集團之電腦網路維護人員,亦即操作電腦、設定大量撥話至大陸地區不特定之室內電話,張正岡則負責收集人頭帳戶之帳號,過濾可使用之人頭帳戶供該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於運作期間,陸續僱用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林文德(原名林家宏,綽號阿林)、賴怡君(綽號脆兒)、李明倫(綽號小虎)、高僊齊(綽號阿齊)、張良德(綽號旺來)、張坤成(綽號阿強)、陳振達(綽號阿新,自99年4月中旬加入該詐騙集團)、詹原誠(綽號小刀)、潘從心(綽號阿水)、賴正雄(綽號阿寶,冒名賴正偉於警詢、偵查中應訊,業據公訴檢察官更正姓名年籍資料在卷)(該集團上述之人除林文德俟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其餘之人均另經本院判決在案),同住於上開租屋處,互為以下之分工:接到周洛洋隨機設定撥話之之不特定中國大陸人民接通後,會接聽到語音通知,內容略為其室內電話費用尚未繳納,須儘快繳納,如有疑問,請按「9」與客服人員聯絡云云,若大陸地區人民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回撥電話後,會先接通至第1線人員(即假扮中國電信客服人員),第1線之人員會要求該等人報案,並佯裝幫忙轉接,隨即轉至第2線人員(即假扮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回應報案事宜,稍後再由第3線人員(即假扮檢察官)撥話與該大陸人民,並指示該大陸人民將帳戶內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內,隨即由在外接應之車手提領一空。林文德、賴怡君、李明倫、高僊齊、張良德、張坤成、陳振達、詹原誠、潘從心、賴正雄與謝進德分別擔任上開集團中之第1、2、3線人員,以上開分工之方式,已著手實行詐騙向不特定大陸地區人民詐取款項得逞人民幣100萬元(換算新臺幣440萬元),並由謝進德以詐取款項之比例(即假扮第1、2、3線之人員各可分得詐騙款項之5%、7%、8%)計算每人應得之薪資。嗣於99年6月29日凌晨2時許,經越南警方在上址查獲,並於99年7月7日凌晨起,陸續將張元亮等人遣返回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1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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