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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靜芬蔡岱霖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5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亞任
被告
黃廷亦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
被告
張駿逸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黃瑞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亞任、黃廷亦、張駿逸及黃瑞峰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亞任、黃廷亦、張駿逸及黃瑞峰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亞任、黃廷亦、張駿逸及黃瑞峰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5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