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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42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66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芳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明芳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騙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99年7 月下旬某日19時許,在國立中興大學附近之某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臺中路(下稱臺中路郵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先生」之男子。嗣該男子取得上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下列時、地為下列犯行:

㈠於99年7 月25日14時57分許,先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撥打電話向徐聖棋佯稱:匯款匯錯帳戶,要求其提供信用卡後之銀行電話云云,再推由另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周小姐」之成年人以電話向徐聖棋詐稱:其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成分期付款,須依其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設定云云,致使徐聖棋陷於錯誤,於99年7 月26日0 時27分許,依指示操作高雄市○○路上某「7-11便利商店」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將新臺幣(下同)48,000元匯入蔡明芳之上開臺中路郵局帳戶,旋遭人提領一空。

㈡於99年7 月25日18時許,先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露天市○○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王秀敏佯稱:取貨付款時簽名誤簽到分期付款,須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再於同日18時20分許,推由另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中國信託行員」之成年人以電話向王秀敏詐稱:欲取消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使王秀敏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5分許,依指示操作臺南縣新市鄉○○路76號前自動櫃員機,將23,157元匯入蔡明芳之上開臺中路郵局,旋遭人提領一空。

二、證據:㈠被害人徐聖棋及王秀敏於警詢之指述。㈡被害人徐聖棋及王秀敏之匯款資料。㈢臺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㈣被告蔡明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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