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8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71號),已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順意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替代役徵集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