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順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71號),已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順意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替代役徵集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