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珮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7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珮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珮玲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其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復經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 月26日下午某時,在臺中市○○○路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於99年7 月30日晚間9 時3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它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珮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又其為警所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張珮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其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9年7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另曾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足認素行不佳,經觀察、勒戒及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仍未能自我克制以戒除毒癮,其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