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蔡坤蒼
- 被告
- 戴志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年度簡字第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年度簡字第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