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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邦繡劉惠娟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蔡坤蒼
被告
戴志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年度簡字第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