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茗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100 年度執字第30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廖茗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茗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者,併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茗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豐簡字第531 號及100 年度豐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茗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9.03.25 │99.08.1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83號 │字第3411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100年度豐簡字第1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08.27 │100.01.25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定判決│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100年度豐簡字第13號 ││ ├────┼──────────┼──────────┤│ │判 決│99.10.04 │100.03.01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第11556號 │從字第816號 ││ │(已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