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茗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100 年度執字第30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廖茗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茗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者,併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茗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豐簡字第531 號及100 年度豐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茗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9.03.25 │99.08.1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83號 │字第3411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100年度豐簡字第1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08.27 │100.01.25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定判決│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100年度豐簡字第13號 ││ ├────┼──────────┼──────────┤│ │判 決│99.10.04 │100.03.01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第11556號 │從字第816號 ││ │(已執行完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