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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勇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勇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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