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勇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勇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