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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6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倫
即被告

具 保 人 沈英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英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沈英偲因被告張國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00 年刑保字Ⅰ第317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3 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6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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