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倫
- 即被告
具 保 人 沈英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英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沈英偲因被告張國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00 年刑保字Ⅰ第317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3 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