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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慧瑛林學晴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60號

自訴人
廖天良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蕭榮憲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廖天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廖天良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瑛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