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懷港
- 選任辯護人
- 李昶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偵字第6283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懷港與賴志明、威廉安‧伊斯坦大、潘成韋及年籍不詳成年男子1名共5人,共同基於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威廉安‧伊斯坦大、潘成韋及年籍不詳男子1名,於民國99年8月28日下午3 時15分許,至黃石義上揭住處前,共同持棍棒強押黃石義上車;惟遭黃石義奮力抵抗,造成黃石義褲子破裂,黃石義隨即逃至里長鄭慧鋒家中躲避,始得脫困。賴志明隨即現身與黃石義協調,黃石義當場交付現金20萬元,並簽下100 萬元的本票。事後,賴志明發給被告蕭懷港、威廉安‧伊斯坦大、潘成韋各1 萬元,作為酬謝。而認被告蕭懷港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 項之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蕭懷港業於101年7月27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蕭懷港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簡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