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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賴恭利潘曉玫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國崑

      巫展浤

具 保 人 洪志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志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洪志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國崑、巫展浤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萬元,由具保人洪志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徐國崑、巫展浤釋放。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2 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參見本院卷宗㈡第2頁、第18頁、第51頁、第85頁、第89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90頁、第191頁、第193頁、第194頁、第196頁、第197頁)在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洪志維帶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遵期於101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於101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惟屆期具保人洪志維仍未帶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到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各2 紙(參見本院卷宗㈡第84頁、第116頁、第195頁、第192頁、第199頁)附卷可參,則被告徐國崑、巫展浤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