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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黃麗玲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秉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8475號、第9448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91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秉家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叁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張秉家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6月、8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各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一)張秉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1)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予何明輝(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1、2所載)。(2)於附表一編號

3、4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予林龍(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3、4所載)。(3)於附表一編號5、6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予陳孝仁(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5、6所載)。(4)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予姚鈞振(該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7所載)。(5)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予連淑芳(該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8所載)。(6)於附表一編號9、10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予蔡宸詠(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一編號9、10所載)。(7)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予張慶偉(該次販賣交易詳情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11所載)。
(二)張秉家基於意圖營利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作
    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次予林岳慶(該次販賣交
    易詳情見附表二所載)。
(三)張秉家另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1)於
    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各1次予何瑞權(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三編號1、2所載)
    。(2)於附表三編號3、4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各1次予賈文燕(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三編號3
    、4所載)。(3)於附表三編號5、6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予張志綸(各次販賣交易詳情見附表
    三編號5、6所載)。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
    警務段、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有將該等證據採為證據
    之同意,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秉家及其指定辯護人對於下列本院所引用各項證據
    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何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證情事,作為證據,應無
    不當,依前開說明,該等人證、書證,均有其證據能力,自
    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
    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罪事實業已認罪,其自白應具有任意性,復與下列證據相
    符,足徵合於事實,應堪採信。
(二)證人何明輝、林龍、陳孝仁、姚鈞振、林岳慶、連淑芳、蔡
    宸詠、張慶偉、何瑞權、賈文燕、張志綸於警詢、偵查中之
    證述。
(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通聯
    調閱查詢單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
    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按。
(四)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
    ,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業於98年5月
    20日修正公布,針對當次公布之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
    ,至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
    6個月施行」,核其所稱「本條例」係指係92年7月9日修正
    公布之該條例,並非指98年5月20日公布之部分修正條文。
    是98年5月20日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之生效日
    期,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對於法規生效施行日之規範
    ,自公布日起至第3日即98年5月22日發生效力。查被告本案
    犯行均在新法施行生效後,自應逕適用新法論罪科刑,不生
    比較新舊法問題,合先敘明。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所管制之第1級、第2級毒品,依法均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
    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部分】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又核被告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部分】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毒品罪及同法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另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部分】所為,均
    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林岳慶,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各次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後,進而販賣海洛
    因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次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所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按:附表二同時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部分,已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罪,業如
    上述)、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
(六)查被告曾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6月、8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分別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
    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因所犯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及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
    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僅分別就罰金刑、有期徒
    刑部分加重。
(七)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奬勵犯罪
    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
    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另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至第8條所規定犯罪之處罰內容均非輕微,願意勇於面對
    而不推諉卸責者,當深具決心與勇氣,外界對類此有心懺悔
    遷善者,當給予高度鼓勵。是以法院援引適用該條項之規定
    時,應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方能貫徹並發揮增訂該條項之
    良法美意,同時並可節省司法調查之勞費。故不論被告之自
    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
    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
    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於偵查中就附表一、附表三所示犯行,自始至終均坦認
    自白在卷,另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其於99年4月30日偵查中
    就檢察官詢及「販賣給林岳慶等人(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
    是否均認罪?」時,亦答以「我全部認罪」之自白供述(見99
    年度偵字第8475號第62頁),雖其旋於同日其後檢察官訊問
    時翻異而否認有販賣毒品予證人林岳慶,依前開說明,本院
    仍從寬認定被告於偵查中均曾對本案全部犯罪事實為自白之
    供述,方符上開規定立法之本旨。是被告對於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所犯販賣第一毒品罪、販賣第二毒品罪,於偵查
    及審理中均已認罪自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八)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
    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
    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
    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
    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經查: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
    2 千萬元以下罰金,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各減輕其刑後,其刑度仍屬重大。衡之被告本案販賣海洛
    因毒品之交易金額非鉅額,數量當屬微量,較諸販毒集團動
    輒以公斤計算而言,尚屬零星小額,並非販賣毒品之大盤或
    中盤商,販毒情節非重大,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
    情節,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後,在客觀上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是被告所犯
    販賣第一級毒品各罪,如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均依刑
    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刑,並先各依累犯規定就罰金刑
    部分加重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
    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
    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法定事由予以減
    輕後,實難認尚有情輕法重之情,本院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部分,自難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
(九)又被告雖於99年7月22日警詢中供出其毒品之來源為劉憲政
    ,並加以指認後供警追查,惟劉憲政早經證人姚鈞振於98年
    7月16日為警查獲時,即遭證人姚鈞振供出,因而為警循線
    破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此有證人姚鈞振98年10月13
    日警詢筆錄(見第二分局警卷第2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9357號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
    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手,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餘地。
(十)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前科,素行不佳,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等毒品均屬違禁物品,為謀個人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分別加以販賣之
    犯罪動機、分別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之次數、
    犯罪所得、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十一)沒收部分:
  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其為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罪所用之物,已據其於本院
    審理時供承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併於其所犯販賣各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
    者,依同條例19條第1項規定,其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所稱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
    未取得者,或係以被告積欠之債務抵償購買毒品之價款,既
    未因此而得有財物,僅係取得「債務抵銷」之財產上利益,
    既未因此而得有財物,自無從為沒收及追繳或抵償之諭知(
    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44號、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
    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第5551號、95年度臺上字第6051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既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2、4、8
    至11、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購毒價金合計18180元,即屬被
    告因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仍
    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於其所
    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證人林龍係以被告積欠借款債權抵銷該購毒款;附表一編
    號5、6所示部分,證人陳孝仁係以被告積欠之租金債權抵銷
    各該購毒款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及證人林龍於偵查
    中證述屬實,是上開3筆販毒交易,被告只取得抵銷借款或
    租金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而得有財物;另附表一編
    號7所示部分,因證人姚鈞振尚未給付被告該次交易價金,
    而積欠被告3千元購毒款等情,亦據證人姚鈞振證述在卷,
    則該次販毒部分應無實際所得,自均無從為沒收及追繳或抵
    償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
    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9條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 易 方 式   │主 文 宣 告 罪 刑 │
├──┼────┼────┼────┼────────┼─────────┤
│ 1  │何明輝  │98年7月 │臺中市成│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0日晚上│功路附近│01號行動電話與何│品,累犯,處有期徒│
│    │        │6、7時許│某處    │明輝使用之098100│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        │        │3114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新臺幣(下 │M 卡1枚),沒收,如│
│    │        │        │        │同)1000元之價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海洛因1包(數量不│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詳)予何明輝1次,│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計收取販賣第一級│,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毒品所得1000元(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未扣案)。       │財產抵償之。      │
├──┼────┼────┼────┼────────┼─────────┤
│ 2  │何明輝  │98年7月 │臺中市成│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6日晚上│功路附近│01號行動電話與何│品,累犯,處有期徒│
│    │        │9時許   │某處    │明輝使用之098100│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        │        │        │3114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500元之價 │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不詳)予何明輝1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次,計收取販賣第│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一級毒品所得500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元(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3  │林龍    │98年7月 │臺中市新│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1日中午│民高中附│01號行動電話與林│品,累犯,處有期徒│
│    │        │11、12時│近      │龍使用之00000000│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許      │        │58號行動電話聯絡│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後,於左列時、地│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以1000元之價格│M卡1枚),沒收,如 │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海洛因1包(數量不│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詳)予林龍1次,林│                  │
│    │        │        │        │龍並以張秉家積欠│                  │
│    │        │        │        │之1000元借款債權│                  │
│    │        │        │        │抵銷該次購毒款( │                  │
│    │        │        │        │按:該次交易被告 │                  │
│    │        │        │        │只取得抵銷借款債│                  │
│    │        │        │        │務之財產上利益,│                  │
│    │        │        │        │並無所得財物)。 │                  │
├──┼────┼────┼────┼────────┼─────────┤
│ 4  │林龍    │98年7月 │臺中市中│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2日晚上│國醫藥學│01號行動電話與林│品,累犯,處有期徒│
│    │        │7時許   │院附近某│龍使用之00000000│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        │處      │58號行動電話聯絡│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後,於左列時、地│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以1000元之價格│M卡1枚),沒收,如 │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海洛因1包(數量不│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詳)予林龍1次,計│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品所得1000元(未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5  │陳孝仁  │98年7月 │臺中市大│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5日晚上│里區愛新│01號行動電話與陳│品,累犯,處有期徒│
│    │        │9時許   │路100號 │孝仁使用之098661│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        │前      │0084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1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不詳)予陳孝仁1次│                  │
│    │        │        │        │,陳孝仁並以張秉│                  │
│    │        │        │        │家積欠之租金債權│                  │
│    │        │        │        │抵銷該次購毒款( │                  │
│    │        │        │        │按:該次交易被告 │                  │
│    │        │        │        │只取得抵銷租金債│                  │
│    │        │        │        │務之財產上利益,│                  │
│    │        │        │        │並無所得財物)。 │                  │
├──┼────┼────┼────┼────────┼─────────┤
│ 6  │陳孝仁  │98年7月 │臺中市大│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6日晚上│里市愛新│01號行動電話與陳│品,累犯,處有期徒│
│    │        │7時許   │路100號 │孝仁使用之098661│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        │前      │0084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1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不詳)予陳孝仁1次│                  │
│    │        │        │        │,陳孝仁並以張秉│                  │
│    │        │        │        │家積欠之租金債權│                  │
│    │        │        │        │抵銷該次購毒款( │                  │
│    │        │        │        │按:該次交易被告 │                  │
│    │        │        │        │只取得抵銷租金債│                  │
│    │        │        │        │務之財產上利益,│                  │
│    │        │        │        │並無所得財物)。 │                  │
├──┼────┼────┼────┼────────┼─────────┤
│ 7  │姚鈞振  │98年7月 │臺中市北│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16日晚上│一賓館  │01號行動電話與姚│品,累犯,處有期徒│
│    │        │8、9時許│        │鈞振使用之098878│刑捌年貳月。未扣案│
│    │        │        │        │4098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3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不詳)予姚鈞振1次│                  │
│    │        │        │        │,惟尚積欠購毒款│                  │
│    │        │        │        │3000元(無所得)。│                  │
├──┼────┼────┼────┼────────┼─────────┤
│ 8  │連淑芳  │98年12月│臺中市東│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31日下午│區○○路│17號行動電話與連│品,累犯,處有期徒│
│    │        │4時9分之│與樂業路│淑芳使用之097319│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後某時  │口      │6326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1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不詳)予連淑芳1次│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計收取販賣第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級毒品所得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9  │蔡宸詠  │98年12月│臺中縣太│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30日晚上│平區光興│17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累犯,處有期徒│
│    │        │9時10分 │路某便利│宸詠使用之098686│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        │之後某時│商店前  │2127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1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不詳)予蔡宸詠1次│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計收取販賣第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級毒品所得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10 │蔡宸詠  │99年1月 │臺中市大│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31日上午│智路與建│12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累犯,處有期徒│
│    │        │9時11分 │成路附近│宸詠使用之098686│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        │許起至9 │之全聯商│2127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時36分許│店前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至      │        │地,以500元之價 │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一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海洛因1包(數量│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不詳)予蔡宸詠1次│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計收取販賣第一│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級毒品所得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11 │張慶偉  │99年2月1│臺中縣大│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上9 │里區中興│12號行動電話與張│品,累犯,處有期徒│
│    │        │時18分之│路2段某 │慶偉使用之04-221│刑柒年拾壹月。未扣│
│    │        │後某時  │便利商店│30476號、04-2280│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前      │2704號電話聯絡後│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於左列時、地,│SIM卡1枚),沒收, │
│    │        │        │        │以1200元之價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洛因1包(數量不詳│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予張慶偉1次,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收取販賣第一級毒│貳佰元,沒收,如全│
│    │        │        │        │品所得1200元(未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扣案)。         │,以其財產抵償之。│
└──┴────┴────┴────┴────────┴─────────┘
 附表二:
┌────┬────┬────┬────────┬─────────┐
│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 易 方 式   │主 文 宣 告 罪 刑 │
├────┼────┼────┼────────┼─────────┤
│林岳慶  │98年12月│臺中市太│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一級毒│
│        │5日中午 │平區東平│17號行動電話與林│品,累犯,處有期徒│
│        │12時許  │路522號2│岳慶使用之092320│刑捌年陸月。未扣案│
│        │        │樓      │3830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地,以海洛因5000│M卡1枚),沒收,如 │
│        │        │        │元、甲基安非他命│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2000元之價格,同│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販賣第一、二│
│        │        │        │海洛因、第二級毒│級毒品所得合計新臺│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各│幣柒仟元,沒收,如│
│        │        │        │1包(數量均不詳)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予林岳慶共1次,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並收取該次販賣毒│。                │
│        │        │        │品所得合計7000元│                  │
│        │        │        │(未扣案)。      │                  │
└────┴────┴────┴────────┴─────────┘
 附表三: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 易 方 式   │主 文 宣 告 罪 刑 │
├──┼────┼────┼────┼────────┼─────────┤
│ 1  │何瑞權  │99年2月3│臺中市北│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5 │屯區進化│12號行動電話與何│品,累犯,處有期徒│
│    │        │時10分之│北路61號│瑞權使用之093884│刑叁年捌月。未扣案│
│    │        │後某時  │        │7669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500元之價 │M 卡1枚),沒收,如│
│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包(數量不詳)予何│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瑞權1次,計收取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得500元(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2  │何瑞權  │99年2月 │臺中市松│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10日凌晨│竹路與興│12號行動電話與何│品,累犯,處有期徒│
│    │        │2時28分 │安路口  │瑞權使用之093884│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        │之後某時│        │7669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100元之價 │M 卡1枚),沒收,如│
│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包(數量不詳)予何│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瑞權1次,計收取 │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得100元(未扣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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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賈文燕  │99年1月 │臺中市西│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28日下午│屯區青海│12號行動電話與賈│品,累犯,處有期徒│
│    │        │7時14分 │路2段268│文燕使用之097531│刑叁年拾月。未扣案│
│    │        │之後某時│號前    │7668號行動電話聯│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絡後,於左列時、│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地,以2000元之價│M卡1枚),沒收,如 │
│    │        │        │        │格,販賣第二級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包(數量不詳)予賈│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文燕1次,計收取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得2000元(未扣案)│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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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賈文燕  │99年2月 │臺中市華│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10日中午│美西街與│12號行動電話與賈│品,累犯,處有期徒│
│    │        │12時37分│忠明路口│文燕使用之091624│刑叁年拾月。未扣案│
│    │        │後某時  │        │6021號、00000000│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68號行動電話聯絡│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後,於左列時、地│M卡1枚),沒收,如 │
│    │        │        │        │,以2000元之價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數量不詳)予賈文│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燕1次,計收取販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2000元(未扣案)。│財產抵償之。      │
│    │        │        │        │嗣賈文燕因認張秉│                  │
│    │        │        │        │家交付毒品數量不│                  │
│    │        │        │        │足,張秉家乃於同│                  │
│    │        │        │        │日下午1時22分之 │                  │
│    │        │        │        │後某時,在臺中市│                  │
│    │        │        │        │西屯區○○路上臺│                  │
│    │        │        │        │灣日報附近,補足│                  │
│    │        │        │        │毒品數量予賈文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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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志綸  │99年1月 │臺中市大│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31日上午│里區東光│12號行動電話與張│品,累犯,處有期徒│
│    │        │11時55分│園路與大│志綸使用之092630│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        │之後某時│智路口之│2817號行動電話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檳榔攤前│公共電話聯絡後,│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於左列時、地,以│M 卡1枚),沒收,如│
│    │        │        │        │200元之價格,販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安非他命1包(數量│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不詳)予張志綸1次│品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        │        │,計收取販賣第二│,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級毒品所得200元(│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未扣案)。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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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志綸  │99年2月3│臺中市忠│張秉家以00000000│張秉家販賣第二級毒│
│    │        │日下午6 │明南路與│12號行動電話與張│品,累犯,處有期徒│
│    │        │時30分  │華美西街│志綸所使用之公共│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        │        │口      │電話聯絡後,於左│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列時、地,以180 │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元之價格,販賣第│M卡1枚),沒收,如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他命1包(數量不詳│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予張志綸1次,計│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收取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捌│
│    │        │        │        │品所得180元(未扣│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        │案)。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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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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