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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賴妙雲楊欣怡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

100年度易字第24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裔潔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律師
被告
陳奕希
被告
李占民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陳志明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