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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恩賜林慧欣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美蓁

      巫慧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9613 、2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解釋,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自不得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查同案被告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99年度金訴字第2 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30日宣示判決,被告等人上訴後,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2342號審理中,有被告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稽。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被告即共犯王美蓁、巫慧蓁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100 年12月14日始繫屬本院,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前開規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