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邦繡洪挺梧簡芳潔

原告
黃世孟
原告
黃俊龍
被告
楊子榮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99年度訴字第18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楊子榮應給付原告黃世孟、黃俊龍各新臺幣 (下同)6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楊子榮於民國92年1月19日晚間,突然駕車前往原告黃世孟、黃俊龍之母林秀月位在臺中縣后里鄉(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上之住處,開車朝原告黃世孟、黃俊龍衝撞,以危害原告身體安全之方式,致令原告2人心生畏懼,心裡受到極大驚嚇。為此,請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子榮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