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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埕綱

      簡文琴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復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埕綱犯相姦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文琴犯相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8 行「范埕綱竟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於95年年末某日起,至99年12月間某日止,分別在臺中市梧棲區海頓汽車旅館、清水區月桂冠汽車旅館、梧棲區山多力汽車旅館、沙鹿區荷蘭村汽車旅館、臺中市○○路某汽車旅館等處,接續姦淫共計5 次」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埕綱明知簡文琴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95年年末某日起至99年12月間某日止,分別在臺中市梧棲區海頓汽車旅館、清水區月桂冠汽車旅館、梧棲區山多力汽車旅館、沙鹿區荷蘭村汽車旅館、臺中市○○路某汽車旅館等處,與簡文琴姦淫共計5 次」;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至11行「而簡文琴於96年8 月間許,即知悉范埕綱為有配偶之人,亦基於相姦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在沙鹿區荷蘭村汽車旅館、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某汽車旅館,接續與范埕綱姦淫2 次」之記載應更正為「而簡文琴於96年8 月間許,即知悉范埕綱為有配偶之人,亦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98年間某日,在沙鹿區荷蘭村汽車旅館及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某汽車旅館,與范埕綱姦淫2 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范埕綱、簡文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本件被告范埕綱於上開時間及地點,與有配偶之簡文琴,先後相姦共計5 次,被告簡文琴於上開時間及地點,與有配偶之范埕綱,先後相姦共計2 次,被告范埕綱所為上開5 次犯行及被告簡文琴所為上開2 次犯行,其時間、地點均不同,無時、地密接之接續犯情形,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各次行為皆可單獨成立犯罪,被告范埕綱上開5 次相姦行為及被告簡文琴上開2 次相姦行為,均犯意各別,行為時、地有異,自均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惟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是否為「集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5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刑法第239 條後段所定之相姦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相姦罪,除緊接於甚短時間內接連反覆為之(例如一夜數次)以外,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相姦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是檢察官上開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范埕綱、簡文琴明知彼此均為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竟為上開相姦行為,對告訴人等之婚姻及家庭造成莫大傷害,誠屬不該,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而本件尚未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之輕重及所生之危害等情,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上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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