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元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元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件被告李元宏僅於員警認為其深夜在外遊蕩形跡可疑,經盤查詢問後即坦承有施用毒品犯行,並願受裁判,此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為堪認已符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