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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33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33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榮法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陳榮法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榮法(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騎乘車號HG9-196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武德街口處時,因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之違規,經警攔停後,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101年5 月2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併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1年4月16日14時40分許,騎乘車號HG9-196號重型機車,於建國路240巷由西往東行駛,至武德街口時,因未見禁止左轉或前方單行道之指示標誌,即左轉武德街往南京路方向行駛,於南京路與武德街口遭員警邱漢忠攔查舉發。惟建國路240 巷與武德街並未設置相關警告、禁制、指示標誌或號誌,該路口交通號誌、標誌設置不當,伊並非蓄意違規,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之情形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上述情事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四、訊據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有騎乘機車逆向行駛之行為,惟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本件舉發經過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邱漢忠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當時伊前往南京東路與武德街口取締違規車輛,在14點50分發現陳榮法駕駛重機車,由中間巷子轉過來,逆向往南京路方向過來,將他攔下告發等語明確,經核與受處分人所辯當時係由建國路240 巷左轉武德街後,於南京路與武德街口遭警舉發等語大致相符,是受處分人在經警攔停舉發前之行車動向,應如受處分人所稱由建國路240 巷左轉武德街乙節無訛,堪予認定。再者,臺中市○○街係屬單行道,於南京路轉進武德街口設有單行道號誌,離南京路約10公尺之武德路的路面上並畫有單行道箭頭標誌,惟於建國路240 巷進入武德街時,則未於該巷口之路面或路旁設有任何遵行方向等指示標線或標誌,且武德街靠近建國路240 巷口處前後亦均未劃設有行進方向之指示標線或標誌,而受處分人當場亦陳稱:在該路口(即建國路240 巷與武德街口)看不到南京路與武德街口的單行道號誌或單行道箭頭標誌等語,復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6日10時會同受處分人及證人即舉發員警邱漢忠至現場勘驗無誤,此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圖在卷可憑。據上,受處分人騎乘機車自建國路240 巷進入武德街時,既無任何可供指示辨認之標線或標誌,即難期待受處分人自建國路240 巷駛入武德街時即可迅速判斷武德街之正確遵行方向,自難認受處分人就騎乘機車逆向行駛武德街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是本件受處分人上開辯解,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因該巷口未設遵行方向之指示標線或標誌,致受處分人難以判斷應遵行之行進方向,本件違規無客觀、主觀預見可能性,即無從令負故意、過失之責,依前揭行政罰法之規定,自不應予以處罰,原處分機關逕予裁罰,於法尚有未合。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辨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33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