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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3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4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5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7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8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許洪月治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ZCQ043150、ZBQ046464 、ZFQ035924、ZFP081546 、ZIQ048080 、ZIQ048110 、ZFP081609 、ZFQ035944 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㈠第一行關於「車牌號碼3208-WB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Y2-8678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