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3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4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5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7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8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許洪月治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ZCQ043150、ZBQ046464 、ZFQ035924、ZFP081546 、ZIQ048080 、ZIQ048110 、ZFP081609 、ZFQ035944 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㈠第一行關於「車牌號碼3208-WB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Y2-8678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