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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駿逸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4437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羅駿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羅駿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號所示5 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係經協商判決後,不得上訴者,並無上訴期間問題,應於判決生效時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尚有誤會,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6 之偵查案號漏載「臺中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3616號」之部分,亦由本院逕予認定在內,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6 號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3、4 、5 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8月1日  │本院99年度交訴字│100 年1 月11│
│  │、第185條 │2 月,如│            │第358號判決     │日          │
│  │第1 項之共│易科罰金│            │                │            │
│  │同妨害公眾│,以新臺│            │                │            │
│  │往來安全罪│幣1 千元│            │                │            │
│  │          │折算1 日│            │                │            │
├─┼─────┼────┼──────┼────────┼──────┤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9月3日  │本院100 年度訴字│100 年6 月7 │
│  │制條例第4 │2 年    │            │第351號判決     │日          │
│  │條第3 項之│        │            │                │            │
│  │販賣第三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3 月26日│本院少年法庭100 │100年5月2日 │
│  │制條例第4 │1年4月  │            │年度少訴字第6 號│            │
│  │條第3 項之│        │            │判決            │            │
│  │販賣第三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4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6 月23日│本院少年法庭100 │100年5月2日 │
│  │制條例第4 │1年4月  │            │年度少訴字第6 號│            │
│  │條第3 項之│        │            │判決            │            │
│  │販賣第三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5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4 月7日 │本院少年法庭100 │100年5月2日 │
│  │制條例第4 │1年     │            │年度少訴字第6 號│            │
│  │條第6 項、│        │            │判決            │            │
│  │第3 項之販│        │            │                │            │
│  │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未遂罪  │        │            │                │            │
├─┼─────┼────┼──────┼────────┼──────┤
│6 │刑法第30條│有期徒刑│99年10月13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101年4月9日 │
│  │第1 項前段│2 月,如│、99年11月5 │第948號簡易判決 │            │
│  │、第339條 │易科罰金│日          │                │            │
│  │第1 項之幫│,以新臺│            │                │            │
│  │助詐欺取財│幣1 千元│            │                │            │
│  │罪        │折算1 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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