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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書豪林秉暉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振毅
指定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義務辯護)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振毅是因為石漢武一直沒有到案說明,當初是石漢武把偽造的上銀公司支票拿給其,其才拿支票給被害人看,其因此被捉,其的情況請斟酌,希望法院判輕一點,請讓其以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請讓其停止羈押,其會準時到庭接受審判云云。

二、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5 號受理繫屬在案,被告經傳拘未到,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嗣被告於101 年6 月1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而於101 年6 月1 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裁定自同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或責付等方式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所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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