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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8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蕙玲

具 保 人 陳新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313號、101年度執字第10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新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蕙玲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陳新烈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蕙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具保人陳新烈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47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10733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函覆前往拘提被拘人未獲,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該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8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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